威寶電信申報91年度營所稅,與國稅局發生千萬稅務爭訟,稅官不信威寶在2G時代即投入大批人力進行3G研發,不准威寶適用投抵辦法,最高行政法院採認威寶舉證,判決國稅局敗訴確定。
仁寶集團旗下威寶電信公司具前瞻眼光,在第二代行動電話(2G)盛行時,就指派45名專業人力進行研發第三代行動電話(3G)系統相關技術。
威寶研發的「語音交友」是一個可以讓收發話者間,互相藉由手機看到對方影像的服務系統;「小額付費」則是可以手機掃描條碼,完成結帳購物的程序。
這兩項服務系統建制在3G,與2G完全不同,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99年6月間,函覆法院2G與3G的技術規格不同,3G技術在於91年間始引進國內,彼時業界開始摸索建置,不可能以修改2G功能的方式提供服務等情,可見威寶的研發具有高度創新。
威寶91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,列報這兩項研發支出2,038萬元及可抵減稅額864萬元,台北市國稅局卻認為,威寶無法證明威寶所列報研發人員,都是專門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人員,不符投抵辦法規定不准認列,核定研發支出為零元,可抵減稅額也是零元。
另威寶9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,列報90年度抵減稅額105萬餘元,稅官認為,威寶91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研發支出及可抵減稅額,都經核定為零元,依促產條例施行細則規定,也核定未分配盈餘91年度准予抵減稅額為零元,應補稅額105萬餘元。
國稅局在一審被判敗後上訴二審,但法院指出,威寶研發3G系統所應用的這2項具高度創新的專案,而支出研發人員薪資、耗材費用、儀器設備費用及建築物折舊費用,業已提出相當證明文件,符合89年公布的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辦法規定。
國稅局卻以「93年審查要點」為依據,認為該專案不具開創性、文件不足供作核定,此種認定不足採納,最高行政法院因此判決,駁回國稅局上訴;而這件爭訟,也是稅務訴訟中,稅務機關難得一見的敗訴官司。<摘錄工商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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