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大上市水泥公司董事長 陳 先生,在將當時尚未上市的水泥公司股票,以每股20 元的價格出售672萬股給一家投資公司,遭高雄市國稅局查獲,以「顯著不相當代價低價轉讓未上市股票」為由,補繳稅款2304萬元。

國稅局查核方向為

    查核對象: 股東在上市、上櫃前大量移轉持股者
    
查核管道: 「未上市股票移轉通報系統」+「證券交易稅單」
    
課稅依據: 凡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,死亡時遺有財產者,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遺產,課徵遺產稅。
    
課稅分析: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

課稅分析: 先生於79年將未上市公司672萬股的股票,以每股20元的價格,賣給某大投資公司。高雄市國稅局認為,當時該未上市水泥公司的股票淨值,應該是每股28.64元,因此就其每股差價8.64元,認定為贈與行為,核定贈與總額高達5810萬元,補課的贈與稅額為2304萬元。

 

會發生低價轉讓未上市、未上櫃股票而被補課稅的情況,大致可分為兩類:


        故意的: 所謂故意的行為,當然是指經過設計的錯誤規劃,這也是許多企業家或高所得家族經常使用的財產移轉方式。

無心的: 很多時候,市價確實低於帳面價值,而這種冤枉課稅的案例也經常發生,主要是因為納稅義務人所出售的股價與國稅局查核認 定的淨值不同所致,每股淨值計算的公式為: (公司帳上未分配盈 餘+股本+資本公積)總發行股數


    
一般移轉的目的為:

1.          節省贈與稅:如果移轉行為,原本就是以贈與方式進行的話,低報交易價格,當然能降低所適用的稅率級距,進而節省大筆的贈與稅。
    

2.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節省證券交易稅:如果是以買賣做為移轉的方式,則低報交易價格可節省證交稅。
    

3.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以證交稅代替贈與稅:大部份家族財產移轉的手法都是利用買賣的名義,企圖以固定千分之三稅率的證交稅,來代替累進稅率高達20%的贈與稅。
    
    
二親等內的買賣行為:雙方尚需提示支付價金的證明文件,否則也會被認定為贈與行為。

4.           一般納稅人: 會以股票面額或依公司帳上之淨值申報,但若公司因經營不善等情況轉讓他人時,報表的每股淨值並不會反映折舊、資遣費等這類負商譽面額,因此很有可能轉讓的價格會低於財務報表淨值,而被國稅局補課贈與稅。
    
    
國稅局:
    
1 每股淨值的計算,是採用國稅局所核定的「未分配盈餘」,而這一個數字會和公司實際帳上的未分配盈餘有所差距。
    
2 未上市公司若是持有土地,還必須將土地的價值重估;若是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時,則須按移轉當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盤價,重新計算未上市公司的資產,這樣的資產重估,往往會導致股票的淨值因此抬高。 不論是故意的安排或是無心的錯誤,當被國稅局逮到時,一律視為贈與行為以(淨值-交易價)5股數=核課贈與總額。
    
企業因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,而遭國稅局以「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財產」課徵贈與稅的情形屢見不鮮,但國稅局基於「愛心辦稅」的原則,目前實務上對於未上市股票,出售價格與稅捐機關核定的股票淨值差距在20%以內者,通常稅捐機關不會直接開贈與稅單,而是先輔導納稅人調高出售的價格,以免因低價讓售而遭核課贈與稅。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keyneslai 的頭像
    keyneslai

    台灣專業未上市股票資訊網 專線0800-060-877 賴先生

    keynesla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